《佛说阿弥陀经》易解(15) 
能仁讲堂
《佛说阿弥陀经》易解(15)
发布时间:2023-07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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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六 众成就

 

    “众”,即指闻法之大众。本经中,从“与大比丘僧千二百五十人俱”至“及释提桓因等,无量诸天大众俱”一段,讲的即是参与此次法会之大众。大众共集一处,同闻妙法,故名“众成就”。

    其中,“大比丘僧千二百五十人”合称“声闻众”;“诸菩萨摩诃萨”合称“菩萨众”;“无量诸天大众”合称“人天众”。除此之外,还有八部天龙、地狱鬼神等诸多众生。因经文从简,故作省略。

 

丙二 举列圣凡听众

 

丁一 列阿罗汉声闻众

 

    与大比丘僧千二百五十人俱。

 

    名词浅释 “与”者:“共”义。从经文字面作解,此明佛与声闻众千二百五十人同一时刻(时一)共处祇园(处一);若从广义而言,“七一”和合,方名为“共”。所谓“七一”,即处一、时一、心一、戒一、道一、见一、解脱一。

    “大”者:以明非“小”,既用于对比丘中德高年长者之尊称,亦是相较于沙弥而说,总称比丘为“大”。若深究其义,约有三层:大、多、胜。戒行无缺、身具洪德,非初心比丘之小德所能比拟,为人天之大众所共敬仰,故名“大”;学富五车,于内典(经、律、论三藏)外籍(外道典籍)无不博学通达,故名“多”;根器上乘,非九十六种外道可相提并论,故名“胜”。

    “比丘”者:汉译为乞士、破恶(亦称“破烦恼”)、怖魔、净持戒、除馑男、道士等,其义为出家受二百五十戒之男子”。

    所谓“乞士”,即“上于诸佛乞妙法以资慧命,下于万民乞衣食以种福田”之出家受戒男子。故知比丘所乞者,非仅是御寒果腹之衣食,更是永生不灭之精神食粮。

    比丘乞食,又作团堕(即取置食物于钵中之义)、分卫、托钵、行乞等,系十二头陀行之一,乃佛世比丘为资养色身而乞食于人的一种行仪,也是比丘清净自活的一种修行方式;若自作种种生计以养其身,则为邪命。

    比丘行乞之方法与威仪,据《增一阿含经》卷四十七及《毗尼讨要》卷六载,入城行乞时,道侧而行,左手持钵,次第乞食;以维持生命为限,心不贪着,故得食时不喜,不得亦不忧,唯以除旧疾,养气力为要。

    佛制比丘乞食,原始意义有二:一者,自利。为杜绝俗事,方便修道;二者,利他。为福利世人,予众生种福机会。

    《大乘义章》卷十五曰:“专行乞食,所为有二:一者,为自,省事修道;二者,为他,福利世人。”

    另据《法集经》卷一所载,如来乞食有三义:一者,不贪珍味,美恶均等;二者,为破我慢,于富贵贫贱等家皆无拣择;三者,慈悲平等,大作利益。

    再论比丘乞食之功德与利益,诸经卷亦各有所释。《分别善恶报应经》卷下云,比丘乞食有十种功德:“一、威仪无缺;二、成熟有情;三、远离慢心;四、不贪名利;五、福田周普;六、诸佛欢悦;七、绍隆三宝;八、梵行圆满,舍下劣意;九、命终生天;十、究竟圆寂。”《十住毗婆沙论》卷十六载,乞食有十种利益:“一、所用活命,自属不属他;二、众生施我食者,令住三宝,然后当食;三、若有施我食者,当生悲心,我当勤行精进,令善住布施,作已乃食;四、随顺佛教行故;五、易满易养;六、行破憍慢法;七、无见顶善根;八、见我乞食,余有修善法者亦当效我;九、不与男女、大小有诸因缘事;十、次第乞食故,于众生中生平等心(指证悟诸法均平齐等,无高下、浅深差别之理,于一切众生不起怨亲等差别见解之慈悲心

    又据显扬圣教论,比丘乞食,有五处不可往,以避嫌疑:

    一、唱令家。歌唱曲令,但取欢娱,能乱禅定;

    二、淫女家。其处行止不洁,声名不正,色欲因缘为障道根本。

    三、酤酒家。酒是起罪因缘,能生过失。

    四、王宫。乃贵戚之处,严禁之所,非可干冒,故不可往。

    五、旃陀罗家。即屠者之家。此处杀心盛大,恼害众生,见者伤慈,坏善根本,故不可往。

    所谓“破恶”“破烦恼”),谓以修圣道,而能破见思烦恼之恶法,灭三界生死之恶因

    所谓“怖魔”,谓以出家剃头着染衣而令魔王、魔民恐怖,怖其出家离欲而能行正道,趋向无生而能入涅槃,致使从此欲界又多一佛子而少一魔眷。

    所谓“净持戒”,谓以受持尽形寿净戒,故名。

    所谓“除馑男”,谓以其为众生种福田,令众生得福而除众生之饥馑也;又以其为众生布法,令众生慧命得法水以资养,除慧命之饥馑也。

    所谓“道士”,举凡修道之士皆可称之。古时不分,非比现时以道家修道之人为道士也。

    “僧”者:“僧伽”之简称,汉译为和合众、和合僧、海众(众僧和合如海水一味,故以海为喻,而称“海众”)等。

    “和合众”作释:“和合”者,具事、理二义。

    “事和”又分六义:一者,戒和同修;二者,见和同解;三者,利和同均;四者,身和同住;五者,口和无诤;六者,意和同悦。

    “理和”,即同证无为寂灭之理。

    “众”者,三人方成。《佛学常见辞汇》释云:“比丘三人以上,身和同住、口和无诤、意和同悦、戒和同修、利和同均、见和同解。以这六和的和谐合聚的精神,团结生活在一起,叫做‘和合众’。”

    而据《大乘法苑义林章》卷六所载,“僧”有理和、事和、辨事等三种:就“理和”之义而言,则一人即可称为“僧”;就“事和”之义而言,所和之体约三人始称为“僧”;就“辨事”之义而言,则四人、五人、十人、二十人,乃至二十人以上,方可称为“僧”。

    在我国,则单一人亦可称为“僧”,且“僧”之名与出家“沙门”同义;又“僧”者,为三宝之一,即指信受如来教法而出家剃发,从佛学道,尊教奉行,具足戒、定、慧、解脱、解脱知见,住于四向四果之佛弟子;亦指信受佛法,修行佛道之佛弟子所组成的团体。以上佛弟子或佛弟子所组成的团体,均以比丘为主,然亦有指比丘尼者。若比丘、比丘尼合称,则称为“僧尼”。

    再就僧之种类划分而言,佛世时,即有“破戒僧”和“钝根僧”等分别。若考究诸经典中之记载,则诸经典所分亦各异:

    《十诵律》卷三十中,瞻波法列举五种僧:

    一者,无惭愧僧。指破戒诸比丘。

    二者,羺羊僧。指凡夫之比丘钝根而无智慧,犹如诸羺羊聚集一处而无所知。此等比丘不知布萨、布萨羯磨、说戒、法会等。

    三者,别众僧。指诸比丘于一界内,处处别作诸羯磨。

    四者,清净僧。指于凡夫中能持戒者及凡夫中较优秀者。

    五者,真实僧。指学、无学者。

    《大智度论》卷三中,则另将僧之种类分为四种:

    一者,实僧。又作“真实僧”,即真实之僧,指学、无学之圣者。

    二者,有羞僧。指虽受持戒律以修道,然仍犯罪而后悔之僧。

    三者,哑羊僧。简称“羊僧”,指愚昧、不分善恶之僧,有时亦为比丘自谦之辞。

    四者,无羞僧。又作“无惭愧僧”“无耻僧”,指无耻之破戒僧。

    《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》卷五、《法苑义林章》卷六,亦将“僧”分为四种:

    一者,胜义僧(第一义僧)。与前文“实僧”之义相近,指诸佛世尊及诸菩萨、缘觉、声闻等众。其德尊尚,于一切法通达无碍而得自在。

    二者,世俗僧(净僧)。谓剃除须发,被服袈裟,成就出家威仪,并持佛禁戒,于世俗求清净之僧。

    三者,哑羊僧(释义同前)

    四者,无惭愧僧(释义同“无羞僧”)

    《心地观经》卷二中,亦有“僧”之四种分法:

    一者,菩萨僧。指如文殊、弥勒等之大士。

    二者,声闻僧。指如舍利弗、目犍连等之圣者。

    三者,凡夫僧。指有智凡夫成就出家威仪,具足一切正见,为有情开示演说圣道法门之僧;与上述之有羞僧或世俗僧相当。供养如上三种僧,可获无量之福,故此三种僧又称三种“真福田僧”。

    四者,一类凡夫僧。指戒品不全,随犯随悔,但恭敬三宝,不生邪见,深信因果,赞咏一乘微妙之法,消除业障之凡夫僧。此类凡夫僧虽较前三种僧为劣,然与各种外道相比,乃胜百千万倍,亦胜于四种转轮圣王。

    以上四种僧,可总称为“四类圣凡僧宝”,乃为世间之良福田。

    此外,其他经典如《杂阿毗昙心论》《大乘理趣六波罗蜜多经》《大乘义章》等,亦有各自之分法。

    “千二百五十人”者:谓佛成道后,首批度化出家之罗汉比丘之数量(实应为一千二百五十五人,经举大数,故减五人)

    “俱”者:谓同一时间聚于一处,不相舍离。

    阐释经义 如上两句经文,上句“与大比丘僧”,是明类——明此类比丘乃佛之常随众,身具洪德、学富五车、根器上乘,皆是阿罗汉中之年长德高者;下句“千二百五十人俱”,是示数——示此类常随于佛的大比丘僧之数量。

    佛出世间,所度化之罗汉比丘数量远不止于此,为何独举此“千二百五十人”?盖佛成道后,此一千二百五十人最先归依佛。佛至何处说法,他们即跟随至何处,迨至佛灭度,常不离佛。以今时之话来说,此一千二百五十人即是佛最基本的学生、最基本的队伍,是故经中将之独举。后人亦因此而将此一千二百五十人统称为佛之“常随众”。《金刚经疏记科会》卷二云:“此常随等者,以此诸人,先并事外,艰苦累劫,一无所证;才遇见佛,便得上果,感佛恩深,故常随也。”

    此一千二百五十人能常随佛侧,自有其累世修行之功德所造之圣因。佛成道后,即以佛眼观察,知憍陈如等五人,迦叶三兄弟及其徒众,舍利弗、目连及其徒众,耶舍长者子等诸人得度之因缘已然成熟,故而依次前往教化。

    《金刚般若经疏论纂要》云:“佛初成道,度憍陈如等五人;次度迦叶三兄弟,兼徒总一千;次度舍利弗、目连,各兼徒一百;次度耶舍长者子等五十人。经举大数,故减五人。此常随众,故偏列数。非无余众,文隐显耳。”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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